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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0年)(2020.09.01)(下)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4-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1——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0〕67号 2020年9月11日)

(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推动科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详见附件)。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目 录(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公司独立性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四节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内部控制

第四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任职管理

第三节 行为规范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节 董监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节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节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重点规范事项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防范财务造假

第三节 禁止资金占用

第四节 不得违规担保

第五节 关注高比例质押风险

第七章 其他规范事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第三节 现金分红

第四节 高送转

第五节 变更证券简称

第六节 员工持股计划

第七节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科创板红筹企业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红筹企业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红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红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科创板红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第七章 其他规范事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7.1.1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7.1.2 科创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7.1.3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7.1.4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7.1.5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7.1.6 科创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科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7.1.7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7.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行为的,本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7.2.1 科创公司及其董监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7.2.2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科创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7.2.3 科创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作出规定。

7.2.4 科创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7.2.5 科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科创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科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7.2.6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科创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7.2.7 科创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7.2.8 科创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科创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科创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科创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科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科创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7.2.9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科创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2.10 科创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科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科创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所也可以要求科创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7.2.11 科创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科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7.2.12 科创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科创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科创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科创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7.2.13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所可视情况要求科创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7.2.14 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7.2.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科创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四)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行为。

 本所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科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7.2.16 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适用本指引规定。已上市红筹企业已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且符合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可以继续执行。


 

第三节 现金分红

 

7.3.1 科创公司合理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程序,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

7.3.2 科创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科创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7.3.3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7.3.4 科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3.5 科创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科创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三)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7.3.6 科创公司存在第7.3.4条和第7.3.5条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科创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科创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所鼓励持有科创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加说明会,就现金分红方案是否保障了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进行质询。

7.3.7 科创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充分披露原因的前提下,向本所申请豁免履行第7.3.6条的相关程序:

(一)处于资产重组过渡期的科创公司,已在经批准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资产重组方案中承诺资产重组期间拟置出资产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二)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公司,由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母公司报表以壳公司为核算主体、合并报表则以借壳方为核算主体,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反差巨大的;

(三)科创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较低,若实施现金分红后每股分红不足1分人民币的。

7.3.8 科创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7.3.9 科创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第7.3.5条所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科创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第7.3.5条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第四节 高送转

 

7.4.1 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指引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7.4.2 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2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最近2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科创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科创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第一款所称最近2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是指若分子采用第N年中期净利润的,分母相应为第N-2年同期的净利润。

7.4.3 存在下列情形的,科创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科创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尚未产生收入、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

(二)科创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

(三)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

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以及相关股东的回复。

7.4.4 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7.4.5 科创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科创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对外披露。

7.4.6 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科创板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应当适用本指引规定,并参照前款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高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股东提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及理由、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董事及提议股东等主体的增减持情况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7.4.7 本所对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公告进行事后审核,发现可能引起市场误解的,可以要求公司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并对外披露。本所认为必要的,还可以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第五节 变更证券简称

 

7.5.1 科创公司因主营业务调整、控制权变动或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向本所申请变更证券简称。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

科创公司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

新上市科创公司确定证券简称,参照适用本节规定。

7.5.2 科创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全部或部分取自企业全称,由3至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8个字符。确有必要使用英文等特殊字符的,应当披露具体理由,不得超过20个字符。

7.5.3 科创公司的证券简称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含义清晰、指向明确,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

(二)具有明显辨识度,不与已有证券简称过度相似;

(三)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四)不得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

7.5.4 科创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

科创公司开展新业务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7.5.5 科创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二)变更证券简称的具体理由;

(三)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四)相关风险提示;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科创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同时变更公司全称的,还应当按规定将变更全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7.5.6 科创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时,同时向本所提出变更证券简称书面申请。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

公司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发布相应的变更实施公告。

7.5.7 科创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科创公司予以改正。科创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要求科创公司说明理由,在科创公司充分说明理由前,本所可以不予办理。

7.5.8 科创公司披露变更证券简称相关公告后,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科创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质疑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科创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变更证券简称的主要情况和具体理由,并于次日公告。



第六节 员工持股计划


7.6.1 科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科创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7.6.2 科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7.6.3 科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科创公司或者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来源、形式等具体情况。

科创公司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摘要应当包含草案全文中的实质性内容。

7.6.4 科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科创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科创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科创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6.5 科创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就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

7.6.6 科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科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经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全文。

7.6.7 国有控股科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的相关规定。



7.6.8 科创公司应当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7.6.9 科创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科创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科创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公司已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7.6.10 科创公司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科创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前述事项及相关决议。

7.6.11 科创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7.6.12 科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

(三)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7.6.13 科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三)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科创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四)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五)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7.6.14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基于该计划项下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应当征询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意见,并遵照其意见执行。

7.6.15 科创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其委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名称及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等信息。


 

第七节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7.7.1 科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与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科创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入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本所交易时间段参加网络投票;也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网络投票。

7.7.2 本所会员应当开发和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其证券交易终端支持科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于会员相关技术系统原因,导致公司股东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协助公司股东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参与网络投票。

本所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科创公司股东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7.7.3 科创公司、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等涉及网络投票的相关主体,可以分别与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科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科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科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7.7.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科创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科创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科创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科创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科创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如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或者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信息公司向科创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科创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2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7.7.5 科创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应当载明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及网络投票流程等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科创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增加临时提案,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者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等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及时披露。



7.7.6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一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第一款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7.7.7 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科创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所载的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号码等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7.8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7.7.9科创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7.7.10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8.1 科创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科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本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8.2 科创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科创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8.3 科创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8.4 科创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本所鼓励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8.5 科创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公司,本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8.6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8.7 科创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8.8 科创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8.9 科创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本所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科创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科创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科创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8.10 科创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8.11 本所对科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本所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关于科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9.1 本指引中相关用词的含义,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

9.2 科创公司及其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9.3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9.4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科创板上市公司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七、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八、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除第八、九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六、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上市公司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五、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五、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本人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第一部分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单位名称:

4、本单位住所:

   二、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至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损害并促使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不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二)不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核心技术;

(三)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六)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六、本单位承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七、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本单位作出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八、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本单位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十、本单位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单位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自然人版本)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至九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三、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郑重承诺:

一、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损害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不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二)不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核心技术;

(三)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六)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六、本人承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七、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八、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十、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说明: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部分声明和第二部分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张填写,并装订在后。

3.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声明部分和承诺部分,或者未遵守承诺的,则属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予以相应处分。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



科创板红筹企业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过去十年中是否曾因违反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因涉及金融问题(如贪污、贿赂、诈骗、侵占等)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调查、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七、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八、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红筹企业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过去十年中是否曾因违反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因涉及金融问题(如贪污、贿赂、诈骗、侵占等)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调查、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就公司向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七、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六、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一、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红筹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过去十年中是否曾因违反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因涉及金融问题(如贪污、贿赂、诈骗、侵占等)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调查、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七、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红筹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单位名称:

4、本单位联系地址:

二、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至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损害并促使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不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二)不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核心技术;

(三)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六)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六、本单位承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七、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本单位作出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八、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本单位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十、本单位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单位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三、本单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科创板红筹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自然人版本)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职 务: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 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至九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三、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郑重承诺:

一、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损害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不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二)不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核心技术;

(三)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六)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六、本人承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七、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八、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本人同意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十、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三、本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说明: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部分声明和第二部分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张填写,并装订在后。

3.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声明部分和承诺部分,或者未遵守承诺的,则属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予以相应处分。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XXXX,现提名XXX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XXX,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XXXX提名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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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6.12)(上)
26、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6.12)(下)
27、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
28、证监会: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2020.06.12)
29、深交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06.12)、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06.12)、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2020.06.12)
30、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06.12)、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0.06.12)、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2020.06.12)
31、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0.06.12)
32、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
3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0.06.12)
34、证监会、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06.12)
35、深交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6月)(2020.06.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6月)(2020.06.12)
36、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2020.06.10)
37、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2020.06.10)
38、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05.29)、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03.2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03.27)
39、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0年修订)(2020.05.29)
40、人大、财政部、国税总局: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2019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41、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04.07
42、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0.03.13)
43、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03.06)
44、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2.28)(上)
45、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020.02.28)(下)
46、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汇总(2012.12.19、2013.03.29、2014.12)
47、上交所、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2019.08.09)
48、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9年10月修订)(2019.10.25)
49、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50、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2018.01.12)、减持答记者问汇总(2017.05.27)
51、上交所、深交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2019.08.30)
52、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53、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54、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2015.01.15)
55、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2017.06.23)
56、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57、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汇总(2014年、2015年、2016年)
58、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
59、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下)
60、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
61、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下)
62、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63、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2019.09.20)、答记者问(2019.09.20)
64、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指引(2016年)(2016.10.21)、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10年)(2010.04)
65、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12.07、2003.08.28)
66、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67、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05.1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
68、人大、国务院:公司法(2018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69、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2019.04.17)
70、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08.1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2018.09)
71、人大、发改委:外商投资法(2019.03.1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06.28)
72、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12.26)、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2017.12.06)
73、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74、证监会: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之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与非财务知识问答(2018.06.11)
75、证监会: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与财务知识问答(2018.10.16)
76、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2012.02.02)、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2013.12.27)
77、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78、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2019年)、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79、人大:证券法(2019年修订)(2019.12.28)
80、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9号
81、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汇总(2016年、2017年、2001年)
82、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3.20)
83、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废止)、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84、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二)(2019.07.05)
85、证监会: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2020.05.09)
86、证监会:2018年、2017年、2016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87、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0个业务问题解答(2019.03.25)
 



(本文图片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郑宏有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专注并深耕于“一问一答”这个细分领域,本着“专业、务实、严谨、细致、负责”的原则,以“一心一意”的态度,将多年积累的在唐人神(002567.SZ)、御家汇(300740.SZ)经历的IPO、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投融资、工商管理以及新三板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实操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践,厚积薄发,贴近实战,坚持原创,对证券界同仁的原创提问予以认真的原创回复,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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